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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监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04 作者: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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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监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


《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矿安〔202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


为推动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根据《财政部 应急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93号),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总体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总体方案


 


                             国家矿山安监局 财政部


                    2022年10月23日


附件


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应急〔2022〕64号)、应急管理部等八部委《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应急〔2020〕15号)等相关工作部署,推动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依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非煤矿山高质量安全发展,以防治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采用闭库销号治理的方式,消除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提高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二)基本原则。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以“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闭库销号、消除风险,落实责任、强化治理,统筹考虑、全面推进”为原则组织实施。


1.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在全面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根据尾矿库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每座尾矿库的具体治理方式和措施。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按照安全风险大小程度,区分轻重缓急,按照尾矿库“头顶库”、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长期停用且风险隐患突出的尾矿库顺序,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3.闭库销号、消除风险。采取加固坝体、增大防洪能力、覆土植被的措施,对尾矿库闭库进行销号治理,全面消除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尾矿库全生命周期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机制,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管控措施,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闭库。


4.落实责任、强化治理。强化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监督考核,积极推进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5.统筹考虑、全面推进。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要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实现环保达标。


(三)工作目标。


按照风险程度,分年度、分批次实施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力争到2026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约200座“头顶库”、700座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以及长期停用且风险隐患突出的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年度工作安排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如下:


1.以“头顶库”作为风险隐患治理的重点对象,全面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头顶库”是指初期坝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我国现有“头顶库”991座(其中约200座已停用)。将“头顶库”作为风险隐患治理的重点对象,对停用的约200座“头顶库”实施闭库销号,促使“头顶库”数量明显下降,有效减少“头顶库”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消除现有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我国现有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约700座(不含“头顶库”),拟采取闭库销号的方式对现有约700座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实施治理,全面消除现有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风险隐患。


3.消除长期停用且风险突出的尾矿库。我国现有长期停用(具体为截至2021年底停用时间已超过三年,下同)尾矿库约1900座。对长期停用的尾矿库,集中梳理排查,对风险隐患突出的采取闭库销号方式实施治理。


二、工作内容


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对“头顶库”、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实行“一库一策”闭库治理措施,治理一个、达标一个、销号一个,逐个完成治理任务。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坝坡整治、加固坝体。


治理内容:对坝体出现裂缝、沉陷、坍塌、管涌或者流土的,采取开挖、回填、灌浆等整治措施;对坝体稳定性不足的,采取压坡、削坡、降低浸润线或者加固处理等整治措施。


治理目标:坝体出现裂缝、沉陷、管涌或者流土的,采取开挖、回填、灌浆等整治措施,提高坝体稳定性和可靠性。


(二)改造排洪系统,提升泄洪能力。


治理内容:优先采取库内不存水、滩面和坝坡汇水通过排水沟排洪、山坡汇水通过截洪沟排洪的防洪措施,其次采用建设永久性溢洪道的排洪措施,对于受地形影响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少数尾矿库,采取加固处理或者新建排洪设施并封堵原排水设施的措施。


治理目标:尾矿库闭库后库内不存水,通过截洪沟和排水沟泄洪山坡汇水和库区汇水,封堵原排水设施并不再使用,避免隐蔽的建构筑物设计寿命到期后垮塌致使坝体坍塌或尾矿泄漏风险,提升闭库后尾矿库的本质安全程度。


(三)覆土植被、增设排水沟。


治理内容:初期坝坝面采取土石覆盖并增设排水沟措施,堆积坝采取覆土植被绿化并增设坝面排水沟和坝肩截水沟措施,沉降滩面采取覆土植被绿化并增设截洪沟措施。


治理目标:坝坡和沉积滩面植被绿化,减少冲沟产生,降低尾矿流失,避免扬尘,汇集降雨至截洪沟和排水沟,由工业用地转变为林用地。


(四)改造防渗设施,防范泄漏风险。


治理内容:提升改造渗滤液收集、尾矿库废水处理设施,对通过农田、河流、湖泊等敏感区域的排尾管道和回水管道建设管沟、套管等防渗漏设施。


治理目标:确保尾矿库渗滤液和尾矿废水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级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牵头建立省级层面综合协调机制,编制本地区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实施方案,每年按程序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项目初验。属地市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确保区域内尾矿库隐患治理的整体质量。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和地方政府指定的尾矿库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形成“一库一策”治理方案,落实项目建设方案。国家矿山安监局与应急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尾矿库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对地方的业务指导和效果评估。


(二)加强项目遴选。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地进行项目申报。在年度预算规模内,重点解决“头顶库”以及高风险且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闭库销号问题;区分轻重缓急,对长期停用且风险隐患突出的尾矿库实施隐患治理。根据需治理项目风险、治理方案编制等情况遴选确定年度支持项目。


(三)加强监督管理。国家矿山安监局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做好治理方案审查、技术指导、工程验收,完善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监测评价体系,跟踪评估隐患治理实施效果,结合各地实际适时调整工作进度和预期目标,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工作过程及最终成果,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家和技术队伍,加强项目实施审核把关,有效做好治理方案初审、施工阶段质量和进度检查、竣工验收等技术支撑工作,加强业务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防止违规违法问题发生。国家矿山安监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四)加强政策资金保障。尾矿库企业和地方政府必须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尾矿库闭库销号措施有效落实,中央财政通过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予以补助。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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