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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政策解读(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发布时间: 2022-10-13 作者: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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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日,..矿山..监察局发布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经应急管理部同意,原....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同时废止。

从条目上看,新的《判定标准》共有64条具体规定,相较原《判定标准(试行)》的48条规定多了16条。从篇幅上看,新《判定标准》共4500多字,相较原《判定标准(试行)》的1600多字要求更为细致严格,几乎每一个条目下都有若干小条目,更便于政府部门和矿业企业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生产..事故。

从内容上看,《判定标准》明确了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的活动,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等情形。

二、政策的解读

条文规定: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解读:《尾矿库..规程》(GB 39496-2020)第6.9.2规定:“尾矿库存在下列重大生产..事故隐患之一时应立即停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这是因为,坝体上升速度过快,会导致堆积坝体内的水无法排出,造成坝体无法充分固结,渗流破坏的概率增大,降低了坝体稳定性,严重的导致溃坝。

因此,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的,即为重大事故隐患。

条文规定: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尾矿库..规程》(GB 39496-2020)第6.1.9条规定对尾矿坝做..的..性复核。

解读:在《判定标准(试行)》中,对应条款采用的措辞为“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随着《尾矿库..规程》等一系列..新行业标准的公布,对尾矿坝的评估要求由“稳定性”提升到了更高层次、涵盖内容更加..的“..性”。此次《判定标准》作出“..性复核”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当前对尾矿库相应设施的严格要求。

《尾矿库..规程》(GB 39496-2020)第6.1.9条规定:“釆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应在运行期对尾矿坝做....性复核,以验证..终坝体稳定性和确定后期处理措施;尾矿坝..性复核前应对尾矿坝进行..的岩土工程勘察,..性复核工作应由设计单位根据勘察结果完成。..性复核应满足下列原则:

——三等及三等以下的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2〜2/3..终设计总坝高,一等及二等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3〜1/2和1/2〜2/3..终设计总坝高时,应分别对坝体做..的..性复核;

——尾矿库达到一等库后,坝高每增高20m应对坝体进行..的..性复核;

——尾矿性质、放矿方式与设计相差较大时,应对尾矿坝体进行..的..性复核。”

《尾矿库..监督管理规定》(令38号)第十九条规定:“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状评价。..现状评价应当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尾矿库..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2013)第4.4.1条规定:“三等及三等以下的尾矿库在尾矿坝堆置1/2〜2/3..终设计总坝高,一等及二等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3〜1/2..终设计总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由设计单位对尾矿坝做..论证,以验证..终坝体的稳定性和确定后期的处理措施”。

因此未按照《尾矿库..规程》对尾矿坝进行....性复核的,即为重大事故隐患。

条文规定: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解读:尾矿库的浸润线为尾矿库的生命线,浸润线埋深与尾矿库的稳定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时,尾矿库的渗流稳定性和抗滑..系数均小于设计值,易发生渗流破坏造成坝体失稳,从而导致溃坝。

《尾矿库..规程》(GB 39496-2020)第6.5.1条规定:“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浸润线监测,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浸润线埋深。”。第6.5.2条规定:“尾矿库运行期间,坝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时,应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第6.9.1条规定:“尾矿库存在下列一般生产..事故隐患之一时,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坝体浸润线埋深小于1.1倍控制浸润线埋深”。第6.9.2条规定:“尾矿库存在下列重大生产..事故隐患之一时应立即停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坝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2013)第4.3.5条规定:“尾矿坝的渗流控制措施必须..浸润线低于控制浸润线”。

因此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即为重大事故隐患。

条文规定:汛前未按..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或者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者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设计值。

解读:调洪演算,是为了找出当一定防洪标准的洪水入库后,能满足防洪要求的防洪库容、泄洪建筑物型式和尺寸而进行的计算。汛前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目的是寻求合理的、较优的汛期控制运用方式。尾矿库作为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源,存在溃坝危险,尾矿库事故也与洪涝灾害密切相关,一旦发生洪水漫顶、垮坝等,容易造成重..事故。

防洪高度,在湿式尾矿库与干式尾矿库中有不同的含义。对于湿式尾矿库非挡水坝,防洪高度为调洪起始水位与滩顶之间的高差;对于湿式尾矿库挡水坝及干式尾矿库尾矿坝,防洪高度为调洪起始水位与坝顶之间的高差。干滩长度,指库内水边线至滩顶的水平距离。防洪宽度,则特指干式尾矿库洪水运行条件下库内水边线至库内水面与坝体外坡面交线的水平距离。

设计给定的防洪宽度、防洪高度及干滩长度,是为..坝体稳定和尾矿库..,经调洪演算后确定的,当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设计值,可能造成渗流破坏导致溃坝,也有可能导致子坝直接挡水、引发洪水漫顶而溃坝。

《尾矿库..规程》(GB 39496-2020)第6.4.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汛前应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尾矿库实测地形图、水位和尾矿沉积滩面实际情况进行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确定汛期尾矿库运行水位、干滩长度、..超高等..运行控制参数”。

因此汛前未按..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或者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者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设计值,即为重大事故隐患。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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