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
第一条 为科学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运转正常。
第三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地下矿山采取330d,露天矿山采取300 d。
第四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非煤矿山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非煤地下矿山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和通风系统的能力,充填采矿方法充填能力。除尘和通讯系统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非煤露天矿山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最低开采规模以上非煤矿山以1万吨为档次(即1、2万t/a……),稀贵金属非煤矿山以0.5万吨为档次;
(二)30万t/a至100万t/a非煤矿山以5万吨为档次(即30、35万t/a……);
(三)100万t/a以上非煤矿山以10万吨为档次(即100、11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七条 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开采回采率满足设计要求;
(四)安全矿柱的留设符合设计要求;
(五)三级矿量符合要求;
(六)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七)有无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八条 提高非煤矿山核定生产能力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非煤矿山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山服务年限的规定。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产能力。
第三章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九条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二)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
(三)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并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 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装矿水平到达卸矿水平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计、每日提升时间(h/d)按不同井筒类型确定;
(三)竖井提升时,箕斗井作主提升的,提一种矿石时,取19.5小时,提两种矿石时,取18小时;罐笼井作主提升的,取18小时,兼作主副提升的,取16.5小时;
(四)斜井提升时,主提升取19.5小时,辅助提升及主副兼作提升取16.5小时,箕斗与机车或汽车联合运输时,提升纯作业时间不超过18小时;
(五)多条主井同时提升矿石时,按照各单井核定提升能力之和。
第十一条 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主井采用竖井箕斗、竖井罐笼、斜井箕斗、斜井串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均按下式计算:
式中:A—主井提升能力,万t/a;
tr—年工作日,330d;
ts—日提升时间,按第十条规定选取;
Q—每次有效提升矿石量,t;
C—提升不均匀系数,竖井提升时,箕斗取1.15,罐笼取1.2;斜井提升时,当开拓系统只设一套提升装置时,取1.25,当设两套提升装置时,其中矿车组提升取1.2,箕斗提升取1.15;
k—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1.1~1.2;
T—提升一次循环时间,s。
第十二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最低中段生产时,副井提升废石、人员、材料的综合能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5小时计算;
(三)多条副井同时提升废石、材料时,按照各单井核定提升能力之和。
第十三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A—副井提升能力,万t/a;
R—废石率(废石与矿石产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废石重量,t;
TG—提废石一次循环时间,s;
M—吨矿用材料比重,% ;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
D—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
TR—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
计算人员上下井所需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人每班下井时间,取实测最大值。
2、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不得少于5次。
第十四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有保护隔离措施时,班最大提升时间按第十条竖井提升规定选取,若无保护隔离措施时,则箕斗或罐笼的提升时间均按单一竖井提升时减少1.5小时考虑。
第十五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混合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A—混合井提升能力,万t/a;
Ch—班最大提升小时数,按第十四条规定选取;
R—废石率(废石与矿石产量的重量比),% ;
PG—每次提废石重量,t;
TM—提矿一次循环时间,s;
PM—每次提矿重量,t;
TG—提废石一次循环时间,s;
M—吨矿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
D—下降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降炸药、设备、长材等);
TQ—下降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
TR—每班上下人总时间,s,有关规定同副井提升能力核定;
C—提矿石和废石不均匀系数,均取1.25。
1、单个水仓的有效容积(V1):
V1≥(2~4)Qs(m3)
2、水仓的总容积(V):
V≥(6~8)Qs(m3)
式中:Qs—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h。
(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第十八条 核定供电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正常;
(二)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
(三)非煤地下矿山必须有专用的两回路电源线路;
(四)非煤地下矿山采用专用的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必须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矿井设备可靠运转的备用电源。
第十九条 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当采用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能力核定计算为工作线路和工作变压器的折算能力,备用线路、备用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不计入供电容量;
(二)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需符合允许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满足线路压降不超过5%的规定;
(三)电源线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第二十条 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井下运输系统完善,保护装置齐全,运转正常;
(二)各种行车、调度信号设施齐全,安全标志齐全、醒目,车场、巷道内照明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井下运输系统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上(下)山、斜井、运输巷的运输能力;
(二)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时,若实测数据大于设备额定能力,以设备额定能力为准;若实测数据小于设备额定能力,以实测数据为准;
(三)井下运输系统中最小的环节(或设备)能力为井下运输系统的核定能力;
(四)井下运输系统有多个独立的系统时,其核定能力为各独立系统最小环节能力之和;
(五)当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大巷运输及井底车场通过能力按下式计算:
第二十五条 核定通风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齐全可靠;
(二)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风机备品备件(电机、风机叶片)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通风机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三)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可靠;
(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
(五)采掘工作面的串联通风符合规定;
(六)通风系统应每年测定一次。
第二十六条 通风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主要通风井巷的过风能力;
(二)核查采矿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井下独立用风地点的基本状况;
(三)核查矿井通风机的运转状况;
(四)核查通风系统的通风构筑物完好情况。
第二十七条 矿井需风量核定方法
(一)矿井总风量
根据矿井生产的特点,全矿所需总风量应为各工作面需要的最大风量与需要独立通风硐室的风量总和,同时还应考虑到矿井漏风、深井矿山的热害影响、坑下柴油设备作业、生产不均衡以及风量调节不及时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备用风量。
分项矿井总风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回采工作面排尘风量表
序号 | 工作面 | 设备名称 | 设备数量 | 风流特征 | 排尘风量(m3/s) |
1 | 巷道型采场 | 轻型凿岩机 | 1台 2台 3台 | 贯穿风流 | 1.0 2.0 3.0 |
2 | 硐室型采场 | 轻型凿岩机 | 1台 2台 3台 | 贯穿风流 | 3.0 4.0 5.0 |
3 | 中深孔凿岩 | 重型凿岩机 | 1台 2台 1台 2台 | 贯穿风流 贯穿风流 独头通风 独头通风 | 2.5~3.5 3.0~4.0 3.0~4.0 4.0~5.0 |
中型凿岩机 | 1台 2台 | 贯穿风流 贯穿风流 | 1.5 2.0 | ||
4 | 装运机出矿 | 风动、电动装矿机和装运机 | 1台 1台 | 贯穿风流 独头通风 | 2.5~3.5 3.5~4.0 |
5 | 电耙出矿 | 大型电耙 中型电耙 | 1台 1台 | 贯穿风流 贯穿风流 | 2.5 1.0 |
6 | 二次破碎 | 1.5~2.0 | |||
7 | 放矿作业 | 1.5~2.0 | |||
8 | 喷锚支护 | 贯穿风流 独头通风 | 3.0~4.0 4.0~5.0 |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掘进工作面的分布和数量,只能根据采掘比大致确定,其风量值可根据各种不同开拓采准巷道断面按下表选取,该表中不同断面的计算风量已考虑了断面大使用设备多的因素和局部通风的必备风量。保证巷道平均风速≥0.25m/s。
掘进工作面计算风量表
序号 | 掘进断面(m2) | 掘进工作面风量(m3/s) |
1 | 小于5.0 | 1.0~1.5 |
2 | 5.0~9.0 | 1.5~2.5 |
3 | 大于9.0 | 2.5~3.5 |
安徽省非煤地下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登记表
核定矿山名称 | ||||||
地 址 |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 起止时间 | |||||
采矿许可证号 | 起止时间 | |||||
生产系统 | 核定结果 | 核定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 ||||
提升系统 | ||||||
井下运输系统 | ||||||
通风系统 | ||||||
排水系统 | ||||||
供电系统 | ||||||
采掘工作面 | ||||||
充填系统 | ||||||
储量增减情况 | ||||||
本次核定综合生产能力: 万t/a | 剩余服务年限: a | |||||
核定资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安徽省非煤露天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登记表
核定矿山名称 | ||||||
地 址 |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 起止时间 | |||||
采矿许可证号 | 起止时间 | |||||
生产系统 | 核定结果 | 核定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 ||||
穿爆环节 | ||||||
采装环节 | ||||||
运输环节 | ||||||
排土环节 | ||||||
供电环节 | ||||||
地面生产系统 | ||||||
本次核定综合生产能力: 万t/a | 剩余服务年限: a | |||||
核定资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