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尾砂混合排放篇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 64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进行排放。
解读: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设计会给定混合比例、不同矿石尾砂的排放方式(坝前排放、周边排放、库尾排放)、排放浓度。未按设计排放可能造成尾矿沉积规律发生变化,抗剪强度、渗透系数等也将随之改变。同时,易形成软弱夹层,坝体稳定无法得到保障,易发生溃坝事故。另外,不按设计规定的排放方式放矿,极有可能影响尾矿库调洪库容,进而对尾矿库防洪安全造成威胁。
《尾矿库安全规程》第6.9.2条将“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列为重大事故隐患。
因此,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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