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尾矿库..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修订后的《规定》在人员配备、资质要求、库址选择、回采、闭库..等方面有了新要求。小编给读者提取重点,让读者快速了解政策新风向!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尾矿和废石累积堆存量已达700多亿吨。面对如此庞大的堆存量以及尾矿库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国家非常重视,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每座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4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每座四等、五等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1人。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每座三等及以上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不少于10人,每座四等、五等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不少于6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和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冶金矿山工程、化工矿山或者非金属矿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评价资质,评价人员中应当有土木工程、安全工程、水利工程等学科专业的安全评价师。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资质。